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9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9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98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丙○○丁○○戊○○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調偵字第645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而乙○○涉犯恐嚇罪部分,業經本院以民國95年度簡字第5786號判處拘役20日,緩刑2年)。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丁○○、戊○○等人涉犯傷害罪,被告乙○○涉犯傷害罪、公然侮辱罪、誹謗罪,被告丙○○涉犯傷害及公然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被告甲○○等4人所犯之前開各罪,均係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甲○○等人於95年10月1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黃宗揚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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