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6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6205號聲請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平哲消防設備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更正利息起算日(利息應自到期日後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