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46號上訴人 劉家國 即文園餐廳被上訴人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輔仁大學法定代理人 江漢聲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46號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伍拾玖萬玖仟捌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肆萬肆仟零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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