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4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四七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四○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連士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B書記官李宏明~F0~T48┌──────────────────────────────────────────────────┐│股票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X0000000││壹│壹佰叁拾││││││││捌││├─┼───────────────┼──────────────┼────┼───┼────┼───┤│2│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X0000000││壹│壹拾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