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信託登記於土地登記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80號原告丙○○被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甲○○被告臺北市政府士林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信託登記於土地登記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書記官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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