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7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文靜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山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良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洪文成 即達旺工程行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捌拾貳萬肆仟壹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壹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書記官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