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249號原告丸金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太一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