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57號原告甲○○被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肆仟壹佰零貳元(計算式如下:系爭基地台基座及發射台占用面積為12.16平方公尺,12.16×155,765=1,894,10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書記官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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