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6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6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6445號債權人維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宏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合康幸福漾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合康幸福漾社區管理委員會之主管機關報備證明。
二、提出合康幸福漾社區管理委員會最新一期主任委員的當選證明文件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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