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0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壹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柒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柒佰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補正原告、被告最新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
書記官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