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四號
原告龍鳳珠寶精品行法定代理人 張永鳳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捌萬伍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柒佰陸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