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竹東簡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竹東簡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竹東簡字第四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九九一、一○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官彭政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樂嘉威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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