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聲字第七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與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豐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豐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九十年度至清算期間營利事業所得稅,未經國稅局核定,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二二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金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