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聲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
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
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
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高雄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以為釋明,並經本院調閱
96年度雄補字第1458號民事卷宗查核無訛,是本件聲請訴訟
救助,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