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救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簡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董子祺 律師
相 對 人 丙○○
      甲○○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
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
聲請訴訟救助,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審核
准予扶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1紙在卷
足佐,且依聲請人提出之主張以觀,其並非顯無勝訴之望,
經本院審核符合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2前段、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冠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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