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丙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886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1月22日上午9時2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伍仟玖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三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前開利
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陸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及社員個人股金及貸款總帳
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