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主文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緩刑貳年。
如附表三所示偽造之「何郁蘭」署押伍枚、「鄭林惠美」署押肆枚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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