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2年聲保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4號聲請人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永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永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永昌因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經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受刑人不服,迭經提起上訴,分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8號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18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2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34441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李文賢
法官陳瑞水法官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麗鳳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