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74號原告蔡淑蘭
樓被告 葉張晦 原告與被告葉張晦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8,888元,此有拍賣公告、本院101年3月21日中院 彥民 執100司執未字第72741號執行命令等件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7,829元,未據原告於起訴時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俞伶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千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書記官楊金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