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廖道成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薛源基 律師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嘉交簡字第號232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陳蒨儀法官劉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