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易緝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易緝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緝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調偵續字第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係犯著作權法九十二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社團法人乙00000000000具狀聲請撤回對於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憑,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琴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書狀依法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均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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