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3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385號原告 呂曉慧 被告 陳柏澈
邱宏儒 唐偉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60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刑事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6日辯論終結,有本院審判筆錄影本在卷可查,然原告於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始於1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收狀章所載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至原告之訴雖因程序原因不合法而駁回,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僅係原告能獲免繳納裁判費之利益,此程序之駁回並無礙原告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提起訴訟之權利,即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或於刑事案件上訴二審後,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彭怡蓁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