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智字第3號原告群體娛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略以:被告明知「浣花洗劍錄」1至40集係原告專屬授權之視聽著作,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物,被告竟於不詳時間在拍賣網站購入非正版「浣花洗劍錄」1至40集全套DVD(共8片)1套,並擅自重製,於自行觀覽後擬脫手轉售,而萌生散布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重製光碟之意圖,於民國97年12月14日起利用其位於在臺北市○○區○○街166之2號2樓住處之電腦暨網際網路連線設備,連結至「露天拍賣」拍賣網站,以其所申請之「hiroshili」帳號,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上開盜版光碟之訊息,供上網瀏覽之不特定人選購,再以新台幣(下同)500元之起標價格,供不特定人競標,以此方式販售上開盜版光碟,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經原告提起侵害著作財產權刑事告訴後,業由本院刑事庭於98年4月6日以98年度簡字第131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陸月確定在案,為此爰依著作權第88條第1項、第3項規定,訴請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著作財產權遭侵害,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自應向智慧財產法院起訴,且綜觀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暨所附之證據,並未有雙方合意向普通法院提起本件訴訟之陳述及證物,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洪仕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