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上訴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三○一號聲請人 陳永豐 訴訟代理人 鄭丹逢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張芷菱 (原名 張秀玲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更審判決(九十九年度家上更㈠字第八號),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上訴事件,聲請人以其無資力,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提出其病危通知單、醫院診斷證明書及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日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內載重要器官失去功能、中度心臟障礙)等為證,經上開分會認聲請人係無資力者,而准予全部扶助,有該分會審查表及專用委任狀可稽,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四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陳國禎法官簡清忠法官王仁貴法官葉勝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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