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二九三號聲請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雋泰 上列聲請人因與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八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五千元。
中華民國一○○年四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重瑜法官吳麗女法官鄭雅萍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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