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6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政翰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政翰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拾壹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李政翰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雖坦承持玻璃酒瓶毆打被害人 殷國光 ,但否認有殺害被害人之犯意。惟審酌卷內證據,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
1項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自承居無定所,在犯後前往左營區廢棄之空屋躲藏後企圖自殺再自行就醫,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理由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2年6月19日執行羈押在案,再經裁定自102年9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被告固已坦承犯行,惟因認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認有繼續羈押之理由及必要,應自102年11月19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李承曄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書記官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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