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清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清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清字第2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金志雄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及其配偶 范和妹 近2年(即民國100年7月起至102年8月止)之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帳戶明細。
二、聲請人因視網膜病變經手術開刀後無法繼續工作之診斷證明書。
三、聲請人現住居所之租賃契約書。
四、依聲請人所提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所示,上載聲請人現積欠債務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0元,惟對照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內所載之債務金額卻僅有631,713元,請釋明其間差額18,287元係屬何種債務及其發生原因?
五、聲請人近6個月內有持續繳納信用卡卡費之繳費單據。
六、聲請人名下坐落桃園縣桃園市○○○段22之1及新竹市○○段○○○○○○號土地之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書記官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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