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8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8259號聲請人 許德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明俊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表明提示日及正確利息起算日(未載到期日之本票,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並表明請求利息利率(如未約定得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