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199號原告 蕭耿庭 被告 吳嬌鶯 (NGO.KIEU.OANH)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婚姻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夫妻住所地之法院;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不能依前三項規定定法院管轄者,由被告住、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52條第1項、第4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具狀向本院提起離婚之訴,原告之戶籍地設於新北市萬里區,而被告為越南國人,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兩造並無共同之戶籍地,惟依原告之弟 蕭天煌 表示原告與被告結婚時戶籍仍在嘉義市,但原告在桃園工作,租屋住在三重市等語,有本院電話紀錄附卷足參,是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係在新北市三重區,揆諸前揭說明,本件離婚事件自應專屬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書記官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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