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重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重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字第60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丁○○
樓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乙○○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丙○○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 律師
鄭勝智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戊○○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 律師複代理人 余景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行準備程序,並訂於98年6月1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戊○○本人應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謝靜雯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書記官邱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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