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83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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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8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883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陳阿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台幣叁拾貳萬伍仟肆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新台幣壹拾柒萬玖仟貳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柒仟玖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陸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貳仟叁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