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3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交字第32號原告 蔡欣妤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起訴狀內不僅未載明被告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及其代表人姓名( 楊金樹 ),亦未表明訴訟標的(例如101年9月18日北市裁罰字第裁22-ZAQ177715號、北市裁罰字第裁22-ZAQ177718號裁決處分)及訴之聲明(例如「原處分均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等事項,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之,並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正本及繕本或影本各1份。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或影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明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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