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交字第79號原告章亭立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條規定,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亦未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起訴聲明。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一份。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