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19號原告甲○○被告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新台幣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9,7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94
民事第一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
書記官黃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