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30號原告A女(年籍資料詳卷)法定代理人兼原告A女之法定代理人(年籍資料詳卷)被告甲○○訴訟代理人黃○○律師
吳○○律師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侵上訴字第322號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周明鴻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