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739號債權人 戚有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金鵬 、 吳煥 輕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㈠債務人吳煥輕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票號0000000、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
㈢債務人王金鵬背書之支票正、反面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㈣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