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3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韋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韋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韋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802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臺上字第6337號駁回上訴確定。
於101年1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0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0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吳炳桂法官楊貴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