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3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榮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榮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榮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046號聲請定應執行刑1年10月確定,於101年8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0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0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陳芃宇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