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3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鳴隆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鳴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鳴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三七四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經最高法院一00年台上字第四四七0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一00年九月二十一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一0二年十月十一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一0二年十月十一日法授矯字第一0二0一一一九五八一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陳憲裕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懿庭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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