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791號債權人天星國家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姜泰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石建達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石建達之送達處所地址為居所地或就業處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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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書記官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