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聲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家聲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聲字第204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 黃世仁 即本院107年度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被告之債權人,聲請人為確保債權,聲請閱覽、抄錄系爭事件之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主張之事實,固提出本院110年度店簡字第251號民事簡易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為證,然聲請人並非系爭事件當事人,其所提出證物僅可釋明其與相對人間有經濟上之利害關係,不足以釋明其就系爭事件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存在,而聲請人亦未提出業經系爭事件當事人同意閱覽卷宗之證據。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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