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侵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侵附民字第45號原告 甲女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王羽潔 律師
林以斯 律師被告 陳紀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侵訴字第93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開案件固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柏宇
法官唐玥
法官曾名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蓁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