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補充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67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等間聲請補充判決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誤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謝碧莉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鄭麗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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