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130號原告 楊雅南 訴訟代理人 楊偉森 被告 張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7月26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家事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書記官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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