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20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八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
(即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由按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故參與判決之法官,而未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即為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所謂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本件原判決,其參與判決之法官中張國彬一名,經卷查並未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依前說明,即有判決之法院組織不合法之違法情形。上訴論旨,求為廢棄原判決,自不能謂無理由。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范秉閣
法官朱建男法官曾煌圳法官許澍林法官鄭玉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