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2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七號
上訴人庚○
即乙○○之承甲○○即乙○○之承己○○即乙○○之承丁○○即乙○○之承戊○○即乙○○之承丙○○即乙○○之承被上訴人辛○○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一七二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及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之被繼承人乙○○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旋於同年月三十日死亡,嗣經本院以裁定命其繼承人即上訴人續行訴訟,並於八十八年八月六日及七日送達該裁定,上訴人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洪根樹
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吳麗女法官許朝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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