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簡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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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396號
原 告 王玉煥
被 告 鄭浩峻
訴訟代理人 鄭志斌
複代理人 李大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浩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9,16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原告已繳付調解聲請費1,0
00元後,尚應補繳3,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