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6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遜敏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事件(100年度聲沒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現金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143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遜敏前因涉犯妨害投票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選偵字第77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下同)2,000元,係被告因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投票受賄罪所收受之賄賂。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14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