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1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6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2618號
原告 劉秀淨 訴訟代理人 徐曉萍 律師被告 劉進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肆萬元,及自民國100年7月8日起至110年10月16日止,於每月10日前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如有一期未按期履行,視為全部均已到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事項:
一、原告方面:㈠原告與被告原係夫妻關係,兩造於民國(下同)98年3月7日
簽訂離婚協議書,並於同年3月9日辦理登記,且分別於離婚協議書第2條、第4條約定兩造對於所生未成年子女即訴外人 劉善妮 (00年00月00日出生)之權利義務由原告行使或負擔,而被告每月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萬元負責劉善妮之生活費及學費至成年。詎料,被告於簽訂離婚協議書後均未給付,經原告一再催討,被告亦置之不理。本件被告未依離婚協議書給付扶養費與原告,依該情節應視為被告拒絕給付,亦可認被告迄今並無依離婚協議書履行給付子女扶養費予原告之意,為免日後一再起訴請求,原告即有預為請求之必要。因之,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6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應自98年3月8日起至110年10月16日止,每月給付原告2萬元之扶養費,其中98年4月8日至100年7月8日為已到期之月數,共計27月,被告應為一次給付54萬元,另被告自100年7月8日起至劉善妮成年時止之扶養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6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如有遲誤一次履行,其後期間視為全部到期。是以,爰依兩造簽訂之離婚協議書請求被告給付扶養費等語。
㈡並聲明:
⑴被告應給付原告54萬元,及自100年7月8日起至110年10月
16日止,於每月10日前給付原告2萬元之扶養費。如被告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⑵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⑶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供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離婚協議書一紙、戶籍謄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斟酌,原告此部分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㈡依原告所提出其與被告於98年3月9日簽訂之離婚協議書第四
條特約條件約定:「男方需每月二萬元負責孩子生活費、學費至成年。」等語,而被告於簽訂後,迄今均未給付。從而,原告依該條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扶養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按「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二、命履
行扶養義務之判決。但以起訴前最近六個月分及訴訟中履行期已到者為限。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法院依前項規定,定分次履行之期間者,如被告遲誤一次履行,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2款及第39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前項扶養費之給付,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分期給付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非訟事件法第127條亦定有明文。本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之上開扶養費金額中,於原告100年7月29日起訴前之120,000元(100年2月10日起至100年7月10日)及本院100年11月9日辯論終結前已到期之60,000元(100年8月10日起至100年10月10日)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為職權宣告假執行;就被告應給付原告之其餘部分即起訴前已到期之420,000部分(98年4月10日起至100年1月10日),為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此部分所為供擔保假執行之聲請,僅在促使本院發動職權,自無庸另為准駁之裁判。
丙、一造辯論、訴訟費用負擔、宣告假執行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2款、第5款。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書記官錢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