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1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若菁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若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若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於民國98年4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5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移送執行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
102年2月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12月2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5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1011072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